在劳资关系领域,大多数人都知道劳资标准办公室 (Office of Labor-Management Standards) 的职责是执行《劳资报告和披露法案》(Labor-Management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 Act),并推进其促进工会民主、财务透明和诚信的使命。但并不是每个人都了解第 504 条,这是该法案的一个重要部分,旨在通过将被判犯有特定罪行的人员排除在劳资关系之外,从而推进这些目标的实现。
第 504 条禁止任何被判犯有该条所述罪行的人员在被定罪后 13 年或服刑期满后(以较晚者为准)担任劳资关系中的责任职位。以下是有关第 504 条的一些常见误解和事实。
误解 1:第 504 条仅适用于工会、工会管理人员和员工。
事实:第 504 条不仅仅限于工会、工会管理人员和员工。该法条禁止任何被判犯有该法条所述罪行的人员担任劳资关系中的职务,也就是说,该法条同样适用于工会管理人员和员工、从事劳资关系工作的雇主代表以及雇用他们的工会和雇主。
误解 2:第 504 条仅适用于在工会或劳资部门任职或担任雇主或顾问期间被判犯罪的人士。
事实:第 504 条不仅限于在工会任职或担任雇主/顾问职务期间所犯的罪行。任何被判犯有该法条所述任一罪行的人员,无论其当时就职何处,都将被自动禁止担任任一所列职务。如果他们在被定罪时担任此类职务,则必须将其免职。但即使未担任此类职位,在此禁止期间,他们也会被自动禁止在未来接受此类职位。
为了加强对此类情况的约束力,第 504 条明确规定,不仅被定罪之人被禁止担任此类任一职位,而且任何人违反 504 条规定“故意聘用、留任、雇用或以其他方式安排被定罪之人担任相关职务”,均属于重罪。
误解 3:劳资标准办公室决定定罪是否属于法律所定义的犯罪。
事实:劳资标准办公室是负责就某一特定定罪是否适用禁令向法庭提供建议的机构,但按照一般惯例,我们依赖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对该问题的看法。虽然我们不会就每一个案件咨询司法部,但是因为我们对司法部对不同案件的看法有着丰富的了解,所有在劳资标准办公室没有先例且答案不明显的案件中,我们会咨询并依赖司法部的意见。
误解 4:劳资标准办公室始终反对被禁人员为获得禁令减免所做的努力。
事实:第 504 条允许州或联邦量刑法院根据被禁人员的请求,将自动 13 年的禁止期缩短(但不得早于资格取消定罪后的三年或后续服刑结束,以较晚者为准)。对此类请求进行考量的法院必须通知劳工部长和联邦或州检察官。当劳资标准办公室收到通知时,我们会进行彻底、独立的调查,充分评估每种情况的具体细节,然后向法院提供是否取消限令的建议。
我们做出决定的一个关键部分是评估申请人是否已经“改正”并且不太可能对劳资流程的完整性构成威胁。法院可以(但并非必须)准予所请求的救济。有时,被禁人员会要求全面降低禁令。有时他们会请求禁令减免,以保住某个特定的职位。在过去的 10 年里,劳资标准办公室在大约 50% 的情况下没有反对过请求的减免。
最终,第 504 条有助于维护劳资关系管理流程的完整性。劳资标准办公室最近更新了 504 条款的情况说明书。.登录 dol.gov/agencies/olms 详细了解《劳资报告和披露法案》以及我们执行的其他法律法规、查找合规援助资源、搜索劳资报告等。
Jeffrey Freund 是美国劳工部劳务管理标准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