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工人都应该享有良好的工作机会和在工作中可以保护他们的法律。但许多雇主要求雇员签订限制他们行使劳动法权利之能力的合同。这些强制性合同可能违反劳工部 (Department of Labor) 执行的法律。
在律师办公室,我们经常看到雇佣合同中包含声称放弃工人权利或阻碍工人行使权利的条款。这些条款常常成功地吓阻试图维护自身权利的工人,尤其是试图让工人承担远远超过他们从雇主处获得收入之巨额费用的情况。正如我们新的特别执行报告中所述,律师办公室致力于打击非法和强制性“细则”条款,以确保每个工人都能得到联邦法律保障的保护。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 9 月 20 日就强制性“细则”条款对一家名为 Cargomatic Inc. 的运输物流公司提起诉讼的原因。诉状称,在现任和前任司机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 起诉该公司违反薪酬规定后,该公司向涉案的某些司机发信,声称他们签署了要求他们向该公司支付辩护费用的合同。这种试图将雇主非法行为的成本转嫁给工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9 月 25 日,法院批准了我们对 Cargomatic Inc. 提起的永久禁令请求,以阻止该公司对争取 FLSA 权利的司机进行恐吓和威胁,并阻止他们执行或试图执行任何要求司机支付公司法律费用的赔偿类条款。
我们还对其他可能会阻碍工人行使自己权利以及可能违反法律的问题“细则”条款采取了行动,包括:
试图要求员工同意他们是独立合同工的合同条款。
试图将雇主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转嫁给工人或其他实体的条款(例如,要求雇员向雇主支付因雇主错误分类雇员而被责令支付的损害赔偿)。
试图要求雇员在其于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情况下支付雇主律师费用支出的“败诉支付”条款。
“留任或赔偿”条款,包括一些试图要求工人在提前解除合同时向雇主支付赔偿金的培训费用偿还条款。
要求员工在联系任何政府机构之前向雇主报告安全问题的公司政策。
保密、不披露和不贬低条款。
其他要求员工放弃其合法权利的合同条款。
最重要地,不应仅仅因为工人为了更安全的工作而辞职、试图向政府举报违法行为或试图以其他方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就要求他们向雇主支付巨额费用。
无论是否签署了私人合同或强制性仲裁协议,工人始终有权向劳工部举报非法行为并配合我们的调查和诉讼。正如特别执行报告明确指出的那样,劳工部和我的办公室将继续代表工人大力倡导反对强制性“细则”条款。
Seema Nanda 是劳工事务律师。